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恢7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征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承和。
被执行人:宋菊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征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承和、宋菊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1,746.5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周 涛
代理
审判员 金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