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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2313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王振、吴青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王振;吴青;董明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6767。

法定代表人:乔阳。

被执行人:王振,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吴青,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董明康,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振、吴青、董明康在(2019)浙0522执23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吴青、董明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3982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章俊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