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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35号之一

王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凤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35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性,1958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执行与王凤英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涉及需要追缴诉讼费的内容为,案件受理费145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88元,由王凤英负担。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7日三次通过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经予以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对被执行人王凤英名下豫B×××××号车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予以查封,经查找,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涉及同为被执行人王凤英的案号为豫0202执恢152号的另案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案的涉案资产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要求协助将剩余的执行款项打入我院指定账户,其中案件受理费145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4元(具体数额以实际结算时为准)。经本院再次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排查,无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成勋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