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1432号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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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1432号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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