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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刑更2号

姚志法盗窃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志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泉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221刑更2号 罪犯姚志法,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泉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221刑初84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姚志法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罪犯姚志法以身体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移送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于2019年7月15作出(2019)皖12法审字第00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 经查,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次医学诊断时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被审核人姚志法所患慢性肾衰竭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姚志法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