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4民初1545号
原告:何伟龙,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汝国坤,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何伟龙与被告汝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汝国坤送达,且原告现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退还原告何伟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保伟
书记员杨慧慧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