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523执33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朱爱军,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王刚,男,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朱爱军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内0523民初357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1.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