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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执334号之七

朱爱军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爱军;王刚

裁判文书全文

(2019)内0523执33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朱爱军,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王刚,男,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朱爱军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内0523民初357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1.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