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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7执154号

闫明军与马国文、张开忠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闫明军;马国文;张开忠;马旭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闫明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马国文,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张开忠,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马旭和,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与被执行人马国文、张开忠、马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合计22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327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陶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珉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