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闫明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马国文,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张开忠,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马旭和,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与被执行人马国文、张开忠、马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合计22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327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陶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珉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