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221执1366号王昌胜:你与务俊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21民初3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务俊光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18000元二、负担执行费17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95×××35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张欣欣联系电话:0371-2896****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