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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7执恢22号

黎东、黎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东;黎钦;谢珊;李为升;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黎东,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居民,住灵山县。 申请执行人黎钦,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灵山县。 被执行人谢珊,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居民,住横县。 被执行人李为升,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居民,住横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南宁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谢珊,经理。 申请执行人黎东、黎钦与被执行人谢珊、李为升、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财产暂不宜处置依法进行终本结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珊、李为升、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谢珊、李为升、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62×××66); 二、冻结被执行人谢珊、李为升、广西南宁鑫隆喜农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冻结金额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