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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4723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臧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臧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5民初4723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负责人贾某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女,汉族,1993年11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臧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素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臧某某倘还尚欠借款本金2208464.77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80096.29元、复利2254.61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何某某名下抵押物,即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0040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被告何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证据: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他项权证、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特种转帐贷方传票、某某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臧某某、何某某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25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7年9月15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35%,贷款用途为装修和购买家私电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合同第13条约定,甲方(被告)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视为发生违约事件,乙方(原告)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何某某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产(房产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0040号)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签订《个人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何某某为被告臧某某《个人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臧某某发放借款225万元。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208464.77元,利息80096.29元,复利2254.61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500元,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臧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何某某应依据《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其相应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臧某某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208464.77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82350.9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二、如被告臧某某到期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被告何某某名下抵押物――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产(房产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00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臧某某继续偿还。

三、被告何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臧某某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1元,减半收取12565.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英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