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674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贵彦,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住址: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老岗村牛八门144号,
被告: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吴家山三支沟南东西湖大道15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4755828X。
法定代表人:彭祯祥。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5472977X。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曲贵彦、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运输分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2019年5月22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8.4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黎开颖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人民陪审员 景 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