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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03执恢26号

魏建彬、周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魏建彬;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103执恢26号申请

被执行人:魏建彬,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金藏林卡6A-1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周勇,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魏建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小型客车的过户手续并由其自行承担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魏建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过户车辆×××小型客车已不在被执行人手里,已转卖给其他人,且联系不上,至此未履行完毕过户手续,经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申请人魏建彬向我院书面申请书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嘎玛益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平措旦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