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103执恢26号申请
被执行人:魏建彬,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金藏林卡6A-1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周勇,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魏建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小型客车的过户手续并由其自行承担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魏建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过户车辆×××小型客车已不在被执行人手里,已转卖给其他人,且联系不上,至此未履行完毕过户手续,经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申请人魏建彬向我院书面申请书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嘎玛益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平措旦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