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连本标,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余洋洋,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执行人连本标与被执行人余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特305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洋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连本标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洋洋履行了部分案款给付义务,剩余案款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4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代理
审判员 艾尼瓦尔
代理
审判员 阿 尔 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