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6373号
原告:丁莲燕,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莲燕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丹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晓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