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单建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道亮,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单建勇与被执行人陈道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建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68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道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道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道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道亮名下浙C×××××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道亮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桥头镇林下村××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008565)一处,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首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道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道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采用了网上布控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单建勇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道亮名下所有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执行人陈道亮名下所有房屋已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义乌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