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执500号 被执行人王劼,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被执行人汪招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被执行人张斌斌,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5刑初134号判决书,业已受理被执行人王劼、汪招招、张斌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劼、汪招招、张斌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
书记员 周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