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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执恢415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新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市绣惠镇建筑工程二队;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魏某某;杜某某;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恢41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长林,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新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文峰,经理

被执行人:章丘市绣惠镇建筑工程二队,住所地章丘市绣惠镇。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队长。

被执行人: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绣惠镇

法定代表人:明怀强,镇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市绣惠镇建筑工程二队、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魏某某、杜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济南新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市绣惠镇建筑工程二队、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魏某某、杜某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天民二初字第33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栋

人民陪审员 王     宝     华

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嘉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