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2民初5738号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绿景大厦B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伟、赵素慧,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园,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蓓蓓
书 记 员 吴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