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3335号
原告:郭凤英,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王丽。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安徽路**院万国银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00120051299.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凤英与被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郭凤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凤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