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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5执保181号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张少飞、李爱芝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张少飞;李爱芝;詹放明;黄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保181号

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0089K。

被

申请人:张少飞,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

申请人:李爱芝,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

申请人:詹放明,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

申请人:黄凤英,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张少飞、李爱芝、詹放明、黄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少飞、李爱芝、詹放明、黄凤英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以其资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少飞、李爱芝、詹放明、黄凤英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 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执行局采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泽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