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2703号
原告:毕桂洋,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何首珍,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戴雪成,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毕桂洋与被告何首珍、戴雪成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桂洋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桂洋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桂洋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毕桂洋承担。
审 判 长 刘法成
人民陪审员 倪 悦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吴一鸣
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