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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民初2703号

毕桂洋与何首珍、戴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桂洋;何首珍;戴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2703号

原告:毕桂洋,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何首珍,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戴雪成,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毕桂洋与被告何首珍、戴雪成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桂洋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桂洋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桂洋撤回对被告何首珍、戴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毕桂洋承担。

审 判 长  刘法成

人民陪审员  倪 悦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吴一鸣

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