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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民初1410号

胡洁伶与韩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洁伶;韩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1410号

原告:胡洁伶,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望生,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东侧、南纬五路南侧、南纬十二路西侧规划十三路北侧金融世家5#A区110-113、210-213。

负责人:温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洁伶诉被告韩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清,案件争议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 彪

人民陪审员  徐怀志

人民陪审员  关立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允龙

书记员 王洁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