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6745号
被执行人:肖富元,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系(2019)粤0307执6745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肖富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5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22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缴获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56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56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