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398号
原告:威海陆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显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楼网点102iv>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威海陆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威海陆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陆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威海陆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莉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人民陪审员 于 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