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90号
原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8号(物贸城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太中,职务:董事长。
被告:朔州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现住朔州市小平易乡木寨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