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4执恢111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国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娉荇,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国雄,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XXXXXX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4950.5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4687号。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深福法执字第4687号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恢111号。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将被执行人郑国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对被执行人郑国雄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活光 执行员  邓行成 执行员  雷 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