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3833号
原告:陈法佩,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蔡启艇,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林元荣,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佩诉被告蔡启艇、林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法佩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程序性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法佩负担。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曾新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