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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417号

李志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当事人
李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泉县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皖12**刑初417号 罪犯李志国,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皖122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李志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李志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2018)皖12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罪犯李志国以身体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移送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于2019年1月14作出(2018)皖12法审04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 经查,罪犯李志国有肾移植史,此次医院检查诊断为肾移植术后,蛋白尿。现查肾功能正常,尿素氮6.1mmol/L,肌酐73.3umol/L,未见明显肾功能失代偿依据,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被审核人李志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志国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