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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民初2437号

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彭淑珍;董小睿;董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2437号

原告: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藏万兴。

被告: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村(交警中队对过)。

法定代表人:彭淑珍。

被告:彭淑珍,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董小睿,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董春和,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彭淑珍、董小睿、董春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淑珍、董小睿、董春和涉及刑事案件,现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明江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代凤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