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2437号
原告: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藏万兴。
被告: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村(交警中队对过)。
法定代表人:彭淑珍。
被告:彭淑珍,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董小睿,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董春和,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宏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金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彭淑珍、董小睿、董春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淑珍、董小睿、董春和涉及刑事案件,现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明江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代凤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