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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91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金保华;宋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917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9号。

负责人:朱小庆。

被

申请人: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鲁城乡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银虎。

被

申请人: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鲁城乡东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加海。

被

申请人: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加海。

被

申请人: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文化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心生。

被

申请人:金保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

被

申请人:宋丽萍,女,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金保华、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其名下自有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金保华、被申请人宋丽萍名下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