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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民初1630号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王某、马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王某;马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02民初1630号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马某,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闫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告王某、马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任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靳 超

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