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金守明,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程峰,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邓再如,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程峰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程西岳,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程峰儿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程北岳,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系程峰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金守明与程峰、邓再如、程西岳、程北岳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峰、邓再如、程西岳、程北岳在金融机构存款243916.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