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10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柴宗礼,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柴宗礼罚金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甘01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柴宗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因义务人柴宗礼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宗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