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2执96号

刘大伟、姚晓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大伟;姚晓宇;邵明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大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姚晓宇,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邵明迪,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伟与被执行人姚晓宇、邵明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晓宇、邵明迪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7000元,负担受理费11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经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大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大伟与被执行人姚晓宇、邵明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盖东彦

审判员  董志兴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