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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12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4278-1。

负责人:杨宁,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00号新田绿洲小区11号楼栋1102室(第11层),组织机构代码:56627163-5。

法定代表人:陈小虎。

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座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0828-6。

法定代表人:张树。

被执行人:候作贵,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执行人:李永珍,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执行人:陈小虎,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张树,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李华萍,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赣M×××××、赣A×××××号汽车三辆,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本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申请执行301.166万元,截止2019年6月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01.166万元。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候作贵、李永珍、陈小虎、张树、李华萍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