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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民初1109号

布某与闫某1、闫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布某;闫某1;闫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民初1109号

原告:布某。

原告: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住清徐县。

被告:闫某2。 原告布某、闫某1与被告闫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布某、闫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闫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布某、闫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亩土地;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布某与被告闫某2于2007年经清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闫某1系原告布某与闫某2的儿子。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县民委员会承包土地7.92亩,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规定,以被告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土地中,有原告布某承包地2.5亩,原告闫某11亩,具体是位于本村东斗东五农、东斗东六农、东斗西二农合计3.42亩。2014年左右农村土地确权时,二原告主张将被告户下的3.5亩承包地划拨开并由原告自己管理耕种,经村委会做工作被告拒绝返还二原告土地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二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土地。2019年2月19日,二原告向孟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无奈,二原告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闫某2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在他的承包土地中包含二原告的3.5亩土地,但其已于2012年将5-6亩承包地卖给了村委会,留下的地自己也没有实际耕种,让其弟弟种的,现在已经没有承包土地,无法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闫某2认可其承包的土地中有布某的承包地2.5亩、闫某1承包地1亩的事实,且孟封村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闫某2承包土地中包含二原告承包地3.5亩,故本院对布某、闫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布某、闫某1要求闫某2返还3.5亩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闫某2辩称土地已经卖给了村委会,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闫某2的该辩解本院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由闫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布某承包地2.5亩、返还闫某1承包地1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