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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7执344号

石**、郭**、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郭**;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石**,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郭**,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郭*,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7民初366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郭*名下冀D×××××福田牌车辆、冀D×××××福田牌车辆、冀D×××××奥迪牌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