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石**,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郭**,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郭*,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7民初366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郭*名下冀D×××××福田牌车辆、冀D×××××福田牌车辆、冀D×××××奥迪牌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