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1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汉族,1998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沾益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郎某,男,汉族,2000年9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郎某犯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郎某骑电动车至昆明市呈贡区,乘被害人马某不备,将其提在手上的红色皮质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900元、华为Nova2Plus型手机一部、白点紫色雨伞一把、两张工商银行卡、身份证两张等物品。后二人至昆明市呈贡区滇池边,使用被害人马某的电话卡,登录被害人马某的微信,转走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5元,后又从马某微信绑定的两张工商银行卡内转走6265元。经昆明市呈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华为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抢夺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抢夺罪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郎某抢夺、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呈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抢夺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判处。综上,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抢夺犯罪及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尾号为7416及尾号为9870的工商银行卡两张、紫色TAILG牌电动车一辆、金色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两部黑色vivoX21手机,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马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