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忠,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贾伟,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梁俊,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贾玉展,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忠与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调字第01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海忠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区(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海忠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的迟延履行金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贾伟、梁俊、贾玉展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伊力夏提·伊斯坎代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