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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1402号

魏荣海、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荣海;程峰;邓再如;程西岳;程北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魏荣海,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程峰,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邓再如,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程峰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程西岳,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程峰儿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程北岳,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系程峰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魏荣海与程北岳、程峰、邓再如、程西岳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北岳、程峰、邓再如、程西岳在金融机构存款828045.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