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31民初1126号

蔡秀明与杨茂行、丁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秀明;杨茂行;丁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31民初1126号

原告:蔡秀明,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茂行,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告:丁延云,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蔡秀明与被告杨茂行、丁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皓、被告杨茂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延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4日二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售车处买车,原告将原价36800元的四轮电动车以26000元处理给被告,被告当时付10000元现金,余款16000元承诺分五个月付清,并出具欠条。其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特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000元并按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茂行辩称:购车属实,但车辆续航里程达不到原告承诺的数值;另外,因原告扣留过车辆,被告因此又付1000元。不同意再付车款。被告丁延云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4日二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售车处买车,原告将进价35400元的四轮电动车一辆卖给被告,价款26000元。被告支付现金10000元,余款16000元承诺五个月付清,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车款16000元,分五个月还清,每月还3000元,2017年8月8.9号还清。欠款人杨茂行。到期付清,如违约,交10%违约金。”被告出具欠条后,又付款1000元,余款15000元原告催要未果,于2019年4月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车后,应当按欠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欠款,现仍欠车款15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车辆续航达不到原告承诺的续航里程为由主张不予付款,但没有提供证明存在原告向其承诺续航里程的证据,对被告相应主张,本院难予支持。庭审后,原告提交书面意见,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茂行、丁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秀明车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