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民初1472号
原告:吾庆忠,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平,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文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开化县。
被告:余春风,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原告吾庆忠与被告叶文书、余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建昌等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