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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4民初1472号

吾庆忠与叶文书、余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吾庆忠;叶文书;余春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民初1472号

原告:吾庆忠,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平,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文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开化县。

被告:余春风,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原告吾庆忠与被告叶文书、余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建昌等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