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4076号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蝶,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元宝东方之珠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一至三层以及后院(原海门百货商场)。
法定代表人:宋晓鹏。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元宝东方之珠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田瑞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振博
书记员徐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