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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1642号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马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212民初164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郭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马家轩,被告抚养马浩文,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马某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马浩文需要原告暂时代为抚养,代养期间被告支付马浩文抚养费,具体细节可以协商。

本院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二子,长子马浩文于2012年1月13出生,次子马家轩于2017年3月28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外没有共同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的婚姻关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次子马家轩由原告郭某抚养,长子马浩文由被告马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长子马浩文暂定由原告郭某代为抚养四年,马浩文的抚养费每年30000元,最迟于每年的12月1日前由被告马某支付给原告郭某;原告郭某代为抚养长子马浩文期间,××花费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由原告郭某负担,医疗费用超出1000元的,由被告马某负担。

三、被告马某有权随时探望次子马家轩,但需要提前联系原告郭某。

四、双方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于2019年6月7日签收。

审 判 长  李聪聪

审 判 员  张卫格

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