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1519号
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9434217。
法定代表人:曹克广,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王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1.00元,退回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瑞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