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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02民初1519号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王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1519号

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9434217。

法定代表人:曹克广,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王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1.00元,退回原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瑞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