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100号
原告:区桂婵,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高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区桂婵诉被告高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向被告高情户籍所在地送达,因被告高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因此无法直接送达。故本院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高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慧庞增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