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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6100号

区桂婵与高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区桂婵;高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100号

原告:区桂婵,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高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区桂婵诉被告高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向被告高情户籍所在地送达,因被告高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因此无法直接送达。故本院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高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慧庞增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