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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2326号

周崇峰、长兴麦可多食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崇峰;长兴麦可多食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周崇峰,其他,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长兴麦可多食品厂,住所地长兴县川步村黄金库,组织机构代码:05134789-9。 投资人:熊中华,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周崇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长兴劳人仲案(2019)8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兴麦可多食品厂在(2019)浙0522执23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麦可多食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8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