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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100号

单长龙、吕凤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08-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长龙;吕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单长龙,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吕凤平,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图县。本院在执行(2018)辽1224民初5020号申请执行人单长龙与被执行人吕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单长龙与吕凤平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5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执行标的款的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窦远光

审判员 李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