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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440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健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健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4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陈伟杰、郭聪聪,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健洪,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健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09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113.44元,执行费为120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31日,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0111执4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瑞林

审判员  冯子鸿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礼聪 百度搜索“”